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适用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这里的民间纠纷一般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规定的是侵犯财产罪。例如,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或者因债务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如果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就有可能适用刑事和解。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罪,这是一种常见的过失犯罪,如果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符合刑事和解的其他条件,也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再次故意犯罪说明其没有真正悔悟,不适合通过刑事和解来处理案件。 刑事和解对于被害人来说,可以及时获得赔偿,弥补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如果积极和解,可以从轻处罚,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同时,刑事和解也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