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债务人的财产可以作抵押物吗?

我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现在债务人说用他自己的财产作抵押,我不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里,债务人的财产是不是能拿来作抵押物。我想了解清楚,避免之后出现法律风险,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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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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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债务人的财产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抵押物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这意味着只要债务人对这些财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就能够将其作为抵押物来担保债务的履行。比如,债务人自己拥有一套合法产权的房子,那么他就可以用这套房子来抵押。 不过,也有一些财产是禁止抵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果债务人想用这些被禁止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那么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例如,债务人想要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抵押,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情形,这个抵押就不能成立。 此外,在设立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且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生效的要件;而对于动产抵押,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比如,债务人用汽车抵押,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当债务人把汽车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时,债权人的抵押权就不能对抗这个善意第三人。 综上所述,债务人的财产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抵押物的,但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这样才能保障抵押行为的有效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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