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债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我给别人做了保证人,现在债务人可能无法履行债务,我听说保证人能预先行使追偿债权。但我不清楚这个追偿债权的范围具体包括啥,想知道我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讨哪些费用,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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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保证人在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时,就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的权利。下面来详细说说其追偿债权的范围。 首先是主债权。这是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核心债权,也就是债务人原本应当向债权人偿还的债务金额。例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10万元提供保证,那么这10万元主债权就是保证人甲在符合条件时可以预先追偿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等,主债权作为核心部分当然在追偿范围内。 其次是利息。利息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法定利息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约定利息则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如果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那么保证人在预先行使追偿权时,也可以将这部分利息纳入追偿范围。不过,约定利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再者是违约金。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违约金是对债务人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和对债权人损失的补偿。 然后是损害赔偿金。如果因为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除利息、违约金之外的其他损失,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支付损害赔偿金,保证人在预先行使追偿权时也有权追偿这部分金额。 最后是实现债权的费用。这包括债权人或保证人在追讨债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这些费用是为了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的,也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总之,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债权的范围涵盖了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保证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合同约定来确定追偿的具体范围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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