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范围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案件,情况比较紧急,我想申请先予执行。但我不知道先予执行具体涵盖哪些范围,哪些情况能适用先予执行,心里很没底,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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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正式判决还没下来之前,让被告先给原告一些钱或者财物,以解原告的燃眉之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具体如下: 首先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权利人往往依靠这些费用来维持基本生活或者支付医疗开支。例如,老人追索赡养费,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开销;患者追索医疗费用,是为了及时获得治疗。如果不先予执行,可能会使权利人的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危及生命健康。 其次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理应及时获得相应的报酬。当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等劳动报酬时,劳动者的生活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先予执行可以让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先拿到应得的报酬,维持生计。 最后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这里的“情况紧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等情况。比如,一家企业的关键设备被他人非法占用,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对方立即返还设备,以恢复生产。 先予执行的目的在于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但申请先予执行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等。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败诉,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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