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的范围。首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比如,一家企业因被认为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被监管部门处以高额罚款,企业如果觉得这个处罚不合理,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也能申请复议。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例如,监管部门查封了企业的部分生产设备,企业认为该查封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就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权益。 再者,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也在复议范围内。比如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无故撤销,企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 另外,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同样可以申请复议。像监管部门不合理地要求企业承担额外的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就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些规定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但不包括规章。 总之,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遇到上述这些与安全生产行政相关的情况时,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