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举证期从什么时候开始?
我有个官司一审败诉了,现在准备二审上诉。但我不知道二审上诉的举证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我担心错过举证时间影响我的案子,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二审上诉举证期的起始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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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举证期的起始时间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关键的问题,明确这个时间对于当事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这意味着二审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且通常不得少于十日。而举证期开始的时间,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会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中会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也就是说,二审上诉举证期一般是从当事人收到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部分证据,但在二审中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此时就需要在二审的举证期内完成。这里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等情况。当事人一定要严格按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提交证据,若逾期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能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等。所以,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后,要及时准备和提交相关证据,避免因逾期举证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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