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我最近在打一场官司,法院说有举证期限。我不太清楚这个举证期限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是从立案那天,还是收到传票,还是其他时间呢?我怕错过时间影响我的案子,想弄清楚。
展开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时间范围。简单来说,就是在这个规定的时间段内,你要把能证明你主张的证据交给法院,过了这个时间,可能就不能再提交证据了,或者提交的证据法院可能不采纳。 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如果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通常情况下,举证期限的起算点分不同情况。如果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一般是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要是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然后经过法院准许的,就按照他们协商好的起始时间来算。 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指定了三十天的举证期限,那么举证期限就从当事人收到这些文书的第二天开始往后计算三十天。所以,准确了解举证期限的起算时间很重要,当事人要及时关注法院的相关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举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