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二次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否可行?

我之前已经申请过一次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了,但是当时有些问题没问清楚。现在我想再次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不知道法律允不允许,所以来问问大家这种情况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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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定人出庭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第二次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一个存在多种情况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鉴定人出庭制度。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为了让法官和当事人能够更清楚地了解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依据等,以保证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鉴定人出庭相关事宜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第一次申请鉴定人出庭,已经就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质询,鉴定人也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法院可能会认为没有必要再次让鉴定人出庭。因为多次让鉴定人出庭可能会增加诉讼成本、拖延诉讼进程。 然而,如果出现了新的情况,比如发现了新的与鉴定意见相关的关键问题,或者第一次质询中鉴定人的回答存在明显矛盾、不合理之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再次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可能会考虑批准申请。例如,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了与鉴定依据相关的新证据,使得之前的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准确的情况,这时再次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当事人第二次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否可行,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情况、是否有正当理由以及法院的裁量。当事人应当在申请中详细说明再次申请的原因和必要性,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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