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诉讼离婚不判离,第三次诉讼之前的分居时间算一年吗?
我和配偶第二次起诉离婚没判离,现在准备第三次起诉。但不太清楚从第二次诉讼不判离到第三次诉讼前这段分居时间能不能算满一年。想知道具体是怎么计算分居时间的,以及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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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分居时间的计算是有明确规则的。 首先,分居时间应以双方均认可的最后一次实际同居之日翌日为起点计算,直至提出离婚诉讼的当日为止。比如,夫妻双方最后一次共同居住是2024年1月1日,那么分居时间就从1月2日开始计算。 其次,若夫妇在分居期间再次同居生活,那么这段时间应被视作新一轮分居周期的开始,而非对前次分居时间的续延。也就是说,分居过程中一旦有共同居住的情况,之前的分居时间就中断了,要重新计算。 再者,不论夫妇间曾经历过多段时间的分离期,这些分居阶段彼此应各自独立,无须将历次分居时间段累加计算。 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强调的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分居满一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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