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和破产费用哪个优先受偿?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和破产费用的优先顺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担保债权和破产费用的概念。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所形成的债权。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以自己的房产为甲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那么乙对丙的房产就享有担保债权。当甲无法按时还款时,乙可以就该房产优先受偿。
破产费用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产生的。
关于两者的优先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担保债权在其担保财产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破产费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支出的,按照法律规定,破产费用应当随时清偿。也就是说,破产费用的清偿不依赖于特定的财产,只要破产财产存在,就应当优先支付破产费用。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是 针对特定的担保财产而言的。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那么未受清偿的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而破产费用是从破产财产的整体中优先支付的。一般情况下,破产费用会优先于担保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得到清偿。但是,对于担保财产本身,担保债权人在该财产范围内享有优先于破产费用受偿的权利。例如,企业的一栋厂房已经抵押给了银行作为担保财产,那么银行对该厂房的变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只有在清偿完担保债权后,剩余的价值才会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其他债权。
综上所述,担保债权和破产费用的优先顺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担保财产的范围内,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而对于破产财产的整体,破产费用优先于担保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得到清偿。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19个最新问题
四川广安2024年的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如何?
出行时被车撞了该怎么办?
民法典对公序良俗有哪些规定?
递交行政诉讼后几日可以立案?
社保卡如何在手机上改密码?
会员补录是否属于工会组织建设经费?
公司配的电脑离职后是否应该归还?
法院强制执行时,有抵押的 房产车产怎么处理?
为什么会有两个公积金账号?
法律上财物与财产有什么区别?
退役军人医保卡在哪里办理?
七十岁以上农村社保老人养老标准是多少?
异地闯红灯违章交罚款该怎么处理?
起诉房开办理房产证后还能办理房产证吗?
专利受理之后还会被驳回吗?
原公司不批离职,能去新公司吗?
北京市劳动者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种类、缴纳比例及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财产继承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企业拆迁怎么谈判才有可能提高补偿?
已为您展示了 19 个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