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伤害儿童罪前科会怎么判刑?
我之前因为伤害儿童被判过刑,现在又涉及了一些可能违法的事,心里特别慌。我想知道有伤害儿童罪的前科在判刑的时候会怎么处理,是会加重刑罚吗?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希望懂法律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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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伤害儿童罪”这个具体罪名,涉及伤害儿童的犯罪行为,通常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罪名来进行定罪处罚。 对于有犯罪前科的情况,在法律上主要会涉及到累犯制度。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之前因伤害儿童相关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内,又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就构成一般累犯,在量刑时会从重处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就是特别累犯。不过一般伤害儿童相关犯罪不在特别累犯的范围内。 除了累犯外,前科也会作为一个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有前科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大,法官在量刑时通常会考虑这一情况,在法定刑幅度内适当从重判处刑罚。所以,有伤害儿童罪的前科,无论是从法定情节(累犯)还是酌定情节来看,都可能会对后续的判刑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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