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已经进行了三年,还能继续办征地手续吗?
我们这里拆迁都三年了,可征地手续好像还没办完。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后续还能不能接着办征地手续,会不会影响我们的权益,心里很没底,想了解下具体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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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三年还在办征地手续这种情况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征地审批文件的有效期角度来说,按照相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例如,如果征地批准文件是在三年前获得的,且在这两年内没有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那么该批准文件就已经失效了,这种情况下继续办征地手续是不符合规定的,需要重新申请征地批文。 其次,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比如遇到了复杂的法律纠纷、规划调整等,导致征地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且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发布了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正式书面通知,明确标注了暂停期,暂停时间最晚不能超过一年。在这种情况下,在暂停期内继续完善征地手续是可以的。 再次,从对被征收人的影响角度来看,如果三年过去了还没完成拆迁,应当按照当初签订的补偿协议进行处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最后,如果政府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完成征地手续,比如没有发布征地公告、没有制定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等,这种征地拆迁行为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上级部门反映或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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