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件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怎样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当犯罪事件里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量刑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这两个关键概念。犯罪既遂指的是犯罪行为已经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完成了他想要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结果。例如在盗窃罪中,犯罪人成功窃取了财物,控制了财物的占有,这就属于犯罪既遂。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比如在上述盗窃罪中,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盗窃行为,但因为被他人发现或者其他意外情况而未能实际取得财物,这就是犯罪未遂。
对于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的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当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与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时,以犯罪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适当从重处罚未遂部分。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主要以既遂部分作为量刑的基础,但会考虑到未遂部分的情况,在量刑上适当加重处罚。例如,某犯罪行为既遂和未遂对应的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就先根据既遂部分确定一个基准刑,然后再结合未遂部分的情节,适当提高刑罚。
如果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但犯罪未遂部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以犯罪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从重处罚未遂部分。这种情况是因为既遂部分本身造成的危害后果更严重,所以以既遂部分为主来确定基准刑,同时对未遂部分因为有从重情节而进一步加重处罚。
要是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一般以犯罪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的程度、比重等情况适当调节基准刑。这是考虑到未遂部分可能潜在的危害更大,所以先以未遂部分来确定基准刑,再结合既遂部分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在量刑过程中,法官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例如犯罪行为是否引起了社会的恐慌、对公共秩序造成了多大的影响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比如犯罪人是蓄谋已久还是临时起意犯罪;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像犯罪后是否主动投案自首、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法官会根据这些因素,对最终的量刑进行更为细致的调整,以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既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又能实现刑罚的教育和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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