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中途放弃会怎么量刑?


在探讨传销中途放弃如何量刑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传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以发展人数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以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对于传销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条指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在传销活动中途放弃的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如果行为人在传销组织中仅仅是一般参与人员,并没有起到组织、领导作用,中途放弃后一般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通常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可能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要是行为人原本在传销组织中属于组织、领导角色,但中途放弃了犯罪行为,这在法律上可能构成犯罪中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该组织、领导者中途放弃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可能会被免除刑事处罚;若造成了一定损害,则会在量刑时减轻处罚。 不过具体的量刑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比如放弃的时间节点、在传销组织中的具体作用、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最终的量刑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