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拉人赌博如何量刑?


通过网络拉人赌博的行为可能涉嫌多种罪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量刑情况。 首先,涉及的主要罪名是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对于赌博罪,它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为了赚钱,组织很多人一起赌博,或者把赌博当成自己的职业来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而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开设虚拟的赌博场所,通过网络拉人来参与赌博,就可能构成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有进一步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如果有人实施了通过网络拉人赌博的行为,具体量刑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比如拉的人数、涉及的赌资、违法所得等情节,由司法机关综合判断后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远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