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共犯一般是怎么判刑的?


要了解套路贷共犯一般怎么判,我们首先得明白什么是套路贷。套路贷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在刑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套路贷的罪名,套路贷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多个罪名,常见的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对于套路贷共犯的判刑,要依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具体涉及的罪名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共犯,分为主犯和从犯。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以诈骗罪为例,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对于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从犯的量刑通常会比主犯轻。比如在套路贷诈骗案件中,如果从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负责一些辅助性工作,如帮助打电话催债、协助制作虚假合同等,其量刑会根据具体情况,在主犯量刑的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具体的量刑还会考虑犯罪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例如,如果犯罪人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套路贷共犯的判刑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结果,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