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组织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所指的“组织”,就是通过拉拢、引诱、串连等方式,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比如,甲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境外工作信息,吸引了一批人想要前往,然后甲为这些人安排偷渡路线、交通工具等,这种行为就构成了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会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这就好比一个犯罪团伙的头目,他在整个组织偷越国(边)境的活动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的核心作用。例如乙组建了一个专门组织偷越国(边)境的犯罪集团,对集团内的人员分工、行动安排等进行全面管理,乙就是首要分子,量刑会更重。 二是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人数众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组织十人以上偷越国(边)境。比如丙在一年内先后三次组织不同的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者一次组织了十五人偷越国(边)境,就属于这种加重情节。 三是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这是指在组织偷越国(边)境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导致被组织人重伤或者死亡。比如在偷渡过程中,使用的船只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船只翻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或死亡,组织者就要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四是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组织者通过捆绑、关押等手段限制被组织人的行动自由,以确保偷渡活动顺利进行,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组织人的人身权利,量刑也会加重。 五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当执法人员对偷渡活动进行检查时,组织者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阻碍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这属于对抗国家执法机关的行为,处罚会更严厉。 六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如果组织者通过组织偷越国(边)境获取了大量的非法利益,比如收取高额的偷渡费用,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也会加重处罚。 七是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在组织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还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要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合并执行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