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和解了是否不用履行民事赔偿?
我和别人发生了民事纠纷,后来我们双方达成了和解。但现在对方又要求我履行民事赔偿,可我觉得和解了就不用赔了。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双方和解后到底还需不需要履行民事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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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双方和解后是否还需要履行民事赔偿,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和解的概念。和解其实就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它是一种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如果双方在和解时,明确约定了民事赔偿的具体内容,并且以书面协议等形式确定下来,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这个和解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相当于一个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下,一方就需要按照协议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然而,如果和解协议中明确表示免除了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要求进行民事赔偿,那么通常就不需要再履行赔偿义务了。例如,双方在和解时,一方明确表示“我不要你赔了”,并且有相关的聊天记录、在场证人等证据予以证明。 但是,如果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情形,受损害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协议。协议被撤销后,就需要重新确定是否需要履行民事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等问题。 所以,双方和解后是否要履行民事赔偿,关键要看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协议效力的因素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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