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托收承付的结算规定有哪些?

我在做商业交易时涉及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不太清楚这方面的结算规定。比如在什么情况下能用这种结算方式,结算的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限制条件等,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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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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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它的结算规定: 适用范围方面,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这就好比商家A向商家B异地销售一批货物,他们签订了正规的经济合同,这种情况就可能适用托收承付结算;但如果A只是把商品寄放在B处代销,就不能用这种结算方式。 结算起点上,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也就是说,如果是一般的商业交易,金额低于1万元通常不能采用托收承付;而新华书店相关业务,金额达到1千元就可以考虑。 结算凭证方面,办理托收承付,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这是为了保证交易双方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在承付期上,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例如,付款人收到验单付款的承付通知是在周一,那么正常情况下,承付期截止到周四;如果是验货付款,从运输部门通知提货的次日开始算10天为承付期。 拒付情况上,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如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等情况,付款人可以拒付。银行会对付款人的拒付理由进行严格审查,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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