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我经营着一家企业,在财务处理上遇到了坏账准备的问题。不清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坏账准备能不能扣除。要是能扣除,能让企业少交点税;要是不能,就得重新规划税务了。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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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财务处理和税务缴纳过程中,坏账准备是企业针对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所提取的准备金。对于坏账准备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需要分情况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里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就包含一般情况下企业自行计提的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不允许扣除的。这是因为企业自行计提坏账准备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可能存在企业利用计提坏账准备来调节利润、少缴纳税款的情况。 但是,当企业的应收账款等确实发生了实际损失,并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时,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坏账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并非所有与坏账相关的情况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坏账损失是可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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