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时,涉及到坏账准备扣除的问题。不太清楚税法对于坏账准备扣除有啥具体规定,不知道什么样的坏账准备能在税法上扣除,扣除的标准和条件是怎样的,想了解清楚这方面内容,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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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是企业针对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所预先提取的一种准备金。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担心有些客户可能还不上钱,提前做个准备。 在税法规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过,对于符合规定的坏账准备是可以扣除的。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坏账损失而言,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才可以扣除。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是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是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是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是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是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是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是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当企业的坏账损失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扣除后,其对应的坏账准备才是税法允许扣除的。企业需要准确把握这些规定,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以确保坏账准备扣除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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