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有什么规定?


在税法和会计处理中,坏账准备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坏账准备是企业为了应对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而预先提取的资金。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谨慎性原则的体现,避免高估资产。 不过,在税法规定上,和会计处理存在一定差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里所说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就包含了一般企业自行计提的坏账准备。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前,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扣除企业自行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坏账准备。 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是可以进行扣除的。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应收账款,如果满足一定条件被认定为坏账损失时,是可以扣除的。这些条件包括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等。 另外,金融企业有其特殊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对于一般企业来说,税法通常不认可自行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来进行税前扣除,而是以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坏账损失来扣除;金融企业则按照规定的公式和比例(如1%)来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同行业和企业类型,在坏账准备的税法处理上有不同的规定,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进行操作,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