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是如何规定坏账损失确认的?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时,遇到了一些坏账情况。不清楚在所得税法里,这些坏账损失要怎么确认。想知道确认的标准是什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和流程,不然在税务处理上怕出问题,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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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指的是企业没办法收回或者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在所得税法中,对于坏账损失的确认有明确规定。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另外,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简单来说,企业要确认坏账损失,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满足规定的条件,并且按照要求进行说明和出具报告。这样确认的坏账损失,才能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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