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减值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我在企业财务工作,最近在处理税务申报时,对信用减值损失这块有点拿不准。不清楚信用减值损失能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进行税前列支,要是能列支的话能为企业省不少税,所以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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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减值损失能否在税前列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信用减值损失和税前列支这两个概念。信用减值损失是指因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简单来说,就是企业预计自己的一些应收款项可能收不回来,从而产生的损失。而税前列支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将某些费用从收入中扣除,然后再计算需要缴纳多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信用减值损失通常属于准备金性质的支出。一般情况下,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在税务上是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因为税务上更注重实际发生的损失。 不过,当企业实际发生了坏账损失时,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该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比如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相关文件、诉讼判决文书等。只有在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这部分损失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所以,企业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不能直接税前列支,只有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坏账损失才可以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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