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信用减值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在财务处理时遇到了信用减值损失的问题。不太清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损失该怎么扣除,是可以全额扣除,还是有什么条件和标准呢?希望了解具体的扣除方法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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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减值损失是指因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信用减值损失的扣除并不是随意进行的,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信用减值损失属于准备金支出的一种,一般情况下,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是不能扣除的。 不过,当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等,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以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这些资料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等。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并完成申报后,相应的损失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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