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七种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不过,存在一些行为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以下为常见的不征收增值税的七种行为: 第一种是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件包括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简单来说,如果行政单位按照规定流程收取费用,并且费用全额上缴财政,就不用征收增值税。 第二种是存款利息。我们把钱存到银行,银行给我们的利息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因为存款利息是资金存储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范畴。 第三种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款,这部分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因为保险赔付只是对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补偿,并非是一种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 第四种是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部分资金是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代收单位只是起到一个管理的作用,所以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种是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这种资产重组是企业资源的重新配置,并非单纯的资产买卖,所以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种是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这里强调的是资产重组过程中货物转让与劳动力等的关联关系,这种情况下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第七种是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由于这是为了公益目的而提供的服务,并非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所以不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