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的七种情形是什么?


主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主动投案的七种常见情形: 第一种,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未被发觉时,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比如说,张三犯了一个盗窃罪,警方还完全不知道有这起盗窃案发生,张三自己跑到公安局去交代了自己的盗窃行为,这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一情形依据的是鼓励犯罪人主动认罪、节省司法资源的原则。 第二种,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发觉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例如,警方发现了一起商店财物被盗的案件,但不知道是谁干的,这时实施盗窃的李四主动到司法机关说明是自己所为,就符合这种主动投案的情况。 第三种,犯罪嫌疑人虽已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比如王五的犯罪行为已经被警方知晓,但警方还没来得及对他进行讯问或者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王五自己主动去了司法机关,这也属于主动投案。 第四种,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像赵六犯罪后逃离了现场,警方发布了对他的通缉令,在追捕他的过程中,赵六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这种情况也算主动投案。 第五种,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比如孙七心里想着要去投案,也已经开始做一些投案的准备工作,如写好投案材料等,结果在去司法机关的路上被警察找到了,这种情况也会被认定为主动投案。 第六种,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例如周八犯了罪,他的家人劝说他去投案,周八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了司法机关,这同样符合主动投案的条件。 第七种,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比如某商场发生了一起伤害案件,甲主动报了警,但报警时没说自己就是打人者,一直在现场等待,等警察来询问时,甲如实交代了自己伤人的事实,这种情况也属于主动投案。 这些主动投案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中有体现。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