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辨析?


在法律层面,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合同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通俗来讲,就是一方明确地告诉另一方,我想和你达成这样一个合同,并且把合同的主要内容都列出来了,就等你同意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而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比如说,甲对乙说:“我愿意以 5000 元的价格把我的手机卖给你。”这就是一个很典型的要约,因为它明确了交易的物品(手机)、价格(5000 元),并且表达了甲希望和乙达成买卖手机合同的意愿。一旦乙表示同意购买,这个合同就成立了,甲就必须按照约定把手机卖给乙。 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它只是一种引诱他人主动来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例如,商家在报纸上刊登的商品广告,上面写着“某品牌电视机,价格优惠”,这就是一个要约邀请。它只是在吸引消费者来向商家提出购买的要约,而不是直接和消费者达成买卖合同。只有当消费者看到广告后,向商家表示“我要以这个价格买这台电视机”时,才构成了一个要约。 要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首先,从内容的确定性来看,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往往比较笼统,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其次,从当事人的意愿来看,要约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就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来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还有进一步选择是否接受的权利。最后,从法律后果来看,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必须履行合同义务;而要约邀请对发出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发出人可以随时撤回或变更要约邀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