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在什么时候会失效呢?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的时候发了一个要约,现在情况有变,我不想按照这个要约来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要约在哪些情况下会失效,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避免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来问问具体的失效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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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简单来说就是要约失去了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以下是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几种要约失效的情形: 首先是要约被拒绝。当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要约时,要约就会失效。比如说,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直接回复说不卖给甲,这时甲的要约就失效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 其次是要约被依法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撤销要约。一旦要约被撤销,它也就失效了。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后,在乙作出承诺之前,甲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了要约,那么这个要约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对要约的撤销有详细的规定,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等条件。 再者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中规定了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要约就会失效。比如甲给乙发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回复是否愿意交易,10天过去了,乙没有回复,那么甲的要约就失效了。 最后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当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进行了变更,就被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同时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也就失效了。比如甲要约乙以100元的价格购买某商品,乙回复说要120元才卖,这就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甲的原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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