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要约在什么情况下会失效?

我之前向别人发出了一个要约,现在有点担心要约的有效性。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要约失效的规定,想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况下,我发出的要约就会失效呢?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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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约失效,简单来说就是要约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失去了做出承诺的权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要约失效的几种情况: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当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要约时,会以通知的形式告知要约人。一旦这个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要约就立即失效。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某商品的要约,乙回复甲表示不愿意出售,那么甲的要约就失效了。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要约。不过,撤销要约是有条件限制的。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又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这种情况下要约人就不能撤销要约。一旦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该要约就失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通常会规定一个承诺期限,受要约人需要在这个期限内作出是否接受要约的表示。如果在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没有作出任何承诺,那么要约就自动失效。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回复是否同意交易,10天过去了,乙没有回复,那么甲的要约就失效了。这也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当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重要内容,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进行了改变,就被视为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此时,受要约人的回复不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就失效了。《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明确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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