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在参与一个项目时遇到了邀请招标的情况。我不太清楚邀请招标在法律上到底算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这两者有啥区别呢?我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以便在后续的项目中能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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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简单来说,要约就是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具体条件,一旦对方同意,合同就成立了。 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也就是说,要约邀请只是一种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行为,它本身并不构成合同的订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邀请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招标人发出邀请招标的文件,其目的是吸引特定的投标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投标文件)。邀请招标文件通常只是对招标项目的一些基本情况、要求等进行说明,并没有明确地表明只要对方做出某种行为,自己就一定会与之订立合同。只有当投标人按照邀请招标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要约),招标人经过评标等程序后,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此时合同才正式成立。 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邀请招标的性质是要约邀请,它为后续的合同订立过程奠定了基础,但并不直接导致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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