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合同代通知金究竟从哪天开始计算呢?

我所在的公司最近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我,说是会给我支付代通知金。我想知道这个代通知金具体是从哪天开始计算的,会不会影响到我最终拿到手的钱数,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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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代通知金的计算起始时间,在不同的观点和相关法律规定下有所不同,一般从用人单位以书面或者大会的形式通知到员工本人或者工会之日起开始计算。 比如,若公司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与你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后,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你,而是选择支付代通知金,那么就从公司正式书面通知你或者通知工会的那天开始算。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通常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确定。但如果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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