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影响恶劣是否会加重刑事责任?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社会影响恶劣通常是会对刑事责任的判定产生影响的,不过这种影响并非一概而论地加重刑事责任,下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刑事责任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要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社会影响恶劣是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犯罪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说明该行为对社会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众的安全感等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量刑时会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例如,在一些涉及暴力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等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社会影响恶劣,法官可能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当从重处罚。 然而,“加重刑事责任”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加重处罚”并不是随意进行的,在我国刑法中,只有在特定的法定情节下才可以加重处罚。一般情况下,社会影响恶劣更多地是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即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而不是突破法定刑的上限加重处罚。比如,某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法官可能会判处接近十年的刑期,但不会直接判处超过十年的刑罚。 此外,法官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社会影响恶劣只是其中之一。还会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手段、犯罪后果、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例如,犯罪人虽然实施了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在量刑时,法官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最终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综上所述,社会影响恶劣通常会在量刑时被法官考虑,可能导致犯罪人在法定刑幅度内被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但不会轻易突破法律规定加重刑事责任,具体量刑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各种情节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