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哪些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是为了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的。 首先,在赔偿责任主体方面,该意见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者。比如,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好比你把车借给朋友开,朋友开车出了事故,一般是朋友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你明知道朋友没有驾照还借给他,那你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范围和标准。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对于这些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该意见也有相应的规定。比如,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这就像你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医院的看病费用、因为不能上班少赚的钱等都可以要求赔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在诉讼程序方面,该意见也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的确定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比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方便了当事人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 总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有助于公正、高效地处理这类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