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山东工作,最近了解到挪用公款罪这个法律概念。我想知道在山东省,挪用公款达到什么样的数额或者有什么情形,才会被立案处理呢?我担心身边可能存在这样的违法情况,所以很想弄清楚具体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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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又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在山东省,司法实践中也是遵循上述法律规定来执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山东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又或者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就会达到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会依法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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