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哪些若干问题意见?


在山东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时,有一系列相关的意见来指导具体实践。 首先,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旨在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山东省的实践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如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都可以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申请调解或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山东省在适用时,严格遵循这些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仲裁程序方面,山东省依据该法规定,明确了仲裁的受理范围、仲裁时效等内容。例如,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其次,《劳动合同法》主要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山东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都要严格按照这部法律执行。比如,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山东省在适用时,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山东省在适用这两部法律时,还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充分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利益,以达到公正、合理解决劳动纠纷的目的。同时,相关部门也会不断加强对这两部法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