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疗事故鉴定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山东,医疗事故鉴定不受理的情形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要了解医疗事故鉴定的基本概念。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医学会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一种是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这是因为医疗事故鉴定通常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参与,如果只有一方申请,可能无法全面、公正地进行鉴定。比如,患者单独向医学会申请,而医疗机构没有参与进来,那么在获取相关资料和进行调查时就会存在困难。 第二种情形是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这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鉴定,提高鉴定效率,保证鉴定结果的一致性。比如,患者在多家医院就诊后出现医疗事故争议,其中一家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开始处理这个鉴定,其他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就不会再受理了。 第三种是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法院的调解协议或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已经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了处理。此时如果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能会与法院的处理结果产生冲突,也不符合司法程序的规定。例如,医患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那么就不需要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了。 第四种是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当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会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可能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司法鉴定等程序,而不是再通过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第五种是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非法行医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其行为不受医疗事故相关法规的调整,应该按照《执业医师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所以医学会不会对这类情况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比如,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看病,造成患者损害的,就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范围。 第六种是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 了解这些不受理的情形,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在遇到医疗事故争议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来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如果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鉴定受理条件,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