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需要谁来付钱?
在交通事故当中,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交强险的作用不容忽视。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只要是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会先进行赔偿。
若交强险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那么商业险就可能发挥作用。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商业险保险公司会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比如,你购买的商业险合同约定了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比例,当发生事故后,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商业险就会接着赔。
要是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加起来还是不够,那么剩下的赔偿责任就需要由侵权人来承担了。这里的侵权人一般就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 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车辆存在挂靠关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如果是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事故,无偿代驾通常由车辆所有人负责,但代驾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要与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偿代驾一般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交通事故赔偿的付钱主体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保险的投保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形等来判断最终由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