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的机动车强制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它是国家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的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害人进行基本的赔偿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如果交通事故是由多方造成的,比如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碰撞等情况,那么需要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车辆是借用、租赁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比如机动车所有人知道车辆存在故障还外借等情况。 此外,如果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是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既可以要求挂靠人赔偿,也可以要求被挂靠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