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怎么确定?

前段时间我开车出门发生了交通事故,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但是我不知道该找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是开车的人赔,还是车主赔,还是有其他情况呢?我想了解一下在各种不同情形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到底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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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确定赔偿责任人是一个关键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赔偿责任人的确定方式。 首先,正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人就是实际的侵权人,也就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谁开车导致事故发生,谁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是租赁、借用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车主明知道借车人没有驾驶证还把车借出去,那么车主就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要是车辆是买卖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车辆没过户,实际使用车辆的受让人是赔偿责任人。 对于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有赔偿的义务。 如果是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机动车被非法使用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后,当交通事故是由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造成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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