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后由谁来赔钱?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确定谁来赔钱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交强险是必须要提到的。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例如,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如果交强险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就涉及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部分赔偿的范围和金额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比如,投保人购买了50万额度的商业三者险,在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就可以在这50万的额度内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若经过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后,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那么剩余的部分就要由侵权责任人来承担。这里的侵权责任人一般就是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赔偿主体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如果车辆是借用、租赁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比如,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