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山东省,最近听说有人因盗窃被抓了,我想知道在山东省,盗窃金额达到多少会 被立案呢?是只要有盗窃行为就会立案,还是有具体的金额标准或者其他条件呢?我很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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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山东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山东省本地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了山东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达到这个标准的,公安机关会予以立案追诉。
不过,除了数额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即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也会立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外,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无论数额多少,都应当以盗窃罪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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