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海公司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说要辞退我。我想知道在上海,公司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是按什么来计算补偿金额的?不同情况补偿会有不同吗?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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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辞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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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公司辞退员工的补偿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补偿标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其次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辞退员工,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正常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予赔偿。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些情况下,除了按照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还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总之,上海公司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劳动者遇到被辞退的情况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形,对照相应法律条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与公司在补偿问题上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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