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法院起诉离婚时,夫妻共有的房屋该如何分割?


在上海法院起诉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会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有房屋的概念。夫妻共有房屋,通俗来讲,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建造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房屋,这些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同样遵循这一原则。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房屋分割达成协议,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的意愿。例如,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将房屋出售,双方分割售房款等。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情形一: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贷款买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一般会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男方婚前付首付买了一套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判给男方,但男方需要补偿女方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 情形二: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通常会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如果一方有抚养子女的需求,可能会适当照顾带孩子的一方;若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例如,女方在婚姻中存在出轨行为,男方无过错,法院在分割房屋时可能会适当多分给男方一些份额。 情形三: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还贷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就相关增值部分获得一定补偿。比如,男方父母出资为男方购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离婚时女方可以就装修部分的增值获得相应补偿。 总之,在上海法院起诉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公平合理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