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海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和我对象打算在上海离婚,但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我们在上海不同区居住,也不清楚上海对于离婚案件管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到底该去哪个法院办理离婚相关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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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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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起诉的法院。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管辖”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和审理案件。对于离婚案件,通常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这意味着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离婚。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例如,被告的户籍在上海浦东新区,那么原告一般就需要到浦东新区的法院去提起离婚诉讼。 不过,实际情况可能会更复杂。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被告户籍在上海静安区,但他已经在上海闵行区连续居住了两年,那么原告应该到闵行区的法院起诉离婚。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被告因为犯罪被关押在上海某监狱服刑,原告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以及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等情况,管辖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比如双方都被监禁,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在上海处理离婚案件管辖问题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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