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海离婚时房产怎么判?

我在上海,现在准备和另一半离婚,我们名下有房产,不知道在上海离婚的时候,房产一般会怎么判呢?是按出资比例,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方法?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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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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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离婚时房产的判决需要根据多种情形来确定。 首先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付清房款,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男方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便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离婚时女方也不能主张分割该房产。 若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女方婚前付首付买了房,婚后夫妻一起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归女方,但女方要对男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其次是婚后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会平均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比如夫妻婚后一起出资买了套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这套房子一般会平均分配给双方。 另外,若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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