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目前对于涉外婚姻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下涉外婚姻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涉外婚姻指的是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在结婚条件方面,和国内普通婚姻一样,都需要遵循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同时,结婚年龄也有规定,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并且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对于结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而外国人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在离婚方面,如果是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是诉讼离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在涉外婚姻中,还可能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总之,涉外婚姻虽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文化,但在中国境内办理婚姻相关事务时,都要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