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孕妇被辞退有三期赔偿吗?


在上海,孕妇被辞退是否有三期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三期”,它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这是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非常特殊且重要的时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第四十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况;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以这些理由辞退孕期女职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并不是说只要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就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 对于“三期赔偿”,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女职工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导致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等,女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在上海,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孕妇,孕妇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因违法解除导致的“三期”工资损失等。总之,女职工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