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上海工作时受了工伤,现在想了解下赔偿的情况。不知道上海市对于工伤赔偿是怎么规定的,赔偿的标准和范围有哪些,想知道能获得多少赔偿来保障后续的生活和治疗,所以来问问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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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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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以保障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能获得合理的补偿。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首先,工伤认定是获得赔偿的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认定为工伤后,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1. 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这意味着只要是符合规定的治疗费用,都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来报销。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一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有明确说明。3. 伤残津贴:如果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相关规定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十级伤残都有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也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上海市,就按照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来执行。此外,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些规定都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有明确体现。总之,上海市的工伤赔偿标准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以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便顺利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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