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海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上海工作时遭遇了工伤事故,经过鉴定达到了伤残级别。我不太清楚上海这边对于工伤事故伤残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想知道具体的赔偿项目、计算方式等内容,希望能有专业人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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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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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重要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关于赔偿项目和标准,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伤残津贴方面,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此外,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上海,其标准会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和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例如,五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均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分别为15个月;七级伤残分别为12个月;八级伤残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分别为3个月。 除了上述主要的赔偿项目外,工伤职工还可能享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赔偿。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总之,上海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一套较为复杂的体系,各项赔偿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式。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遇到工伤赔偿问题时,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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